法律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確定無住所個人在中國境內居住時間標準的公告。
第壹條無住所的個人在壹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達到183天,且前六年每年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達到183天,且在任何壹年內出境不超過30天的,其來源於中國境內和境外的所得,應當在該納稅年度繳納個人所得稅;前6年中任何壹年在中國境內累計居住天數不足183天或者單次離境時間超過30天的,對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該納稅年度取得的來源於中國境外的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前款所稱前六年,是指納稅年度的前壹年至前六年連續六年,前六年的起始年度從2019(含)以後的年度開始計算。
第二條無住所的個人在壹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的累計天數,按照該個人在中國境內居住的累計天數計算。在中國停留24小時以上的計入在華居留天數,在中國停留不足24小時的不計入在華居留天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