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1993年8月國務院頒布),我國公務員的行政級別分為十五級。引用資料如下:第三章職位分類第八條國家行政機關實行職位分類制度。各級國家行政機關在確定職能、機構和人員編制的基礎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員額;制定職位說明書,確定每個職位的職責和任職資格,作為國家公務員錄用、考核、培訓和晉升的依據。國家行政機關根據職務分類設置國家公務員的職務和職級序列。第九條國家公務員的職務分為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非領導職務是指辦事員、科員、副主任科員、主任科員、助理調研員、調研員、助理巡視員、巡視員。第十條國家公務員的等級分為十五級。職務與級別的對應關系是:
(壹)國務院總理:壹級;
(2)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二至三級;
(三)部級、省級:三至四級;
(四)部級副職、省級副職:四至五名;
(五)處級正職、處級正職、巡視員:五至七級;
(六)處級副職、科級副職、助理巡視員:6-8級;
(7)處級科長、縣級科長、調研員:7-10級;
(8)處級副職、縣級副職、助理調研員:8-11級;
(九)處級正職、鄉科級正職、主任科員:九至十二級;
(10)科級副職、鄉級副職、副主任科員:9-13級;
(11)辦事員:9級至14級;
(12)辦事員:10級到15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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