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設十三省,各省以承宣布政使司主管賦稅。直接管理賦稅的,省壹級有稅課司、鹽課大使等;府壹級有稅課司、稅庫司、河泊所;鄉壹級有裏甲督征糧賦等。清代仿行明制,省由承宣布政使司主管財政等,屬官有庫大使和倉大使,下轄督糧道、鹽法道、鹽茶道、稅務司等機構分管賦稅;府壹級由同知、通判及下屬各大使分管鹽、茶諸稅。縣壹級的賦稅具體由戶房稅課、河泊等司所負責征管;在鄉壹級則由保甲負責賦稅催征之事。清朝前期,地方省、道、府、縣行政機構,也就是稅務征管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