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個人出租房屋合同需要繳納印花稅嗎?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24號)第二條規定,自2008年3月3日起,對個人出租或承租住房簽訂的租賃合同,免征印花稅。2.單位、個人、個人訂立的租房合同是否應該貼?單位、個人和個人訂立的租賃合同,凡用於居住的,暫免貼花;對於生產經營,或者既生活又生產經營的,應按規定加貼貼花。因此,企業與個人簽訂的租房合同用於住宿的,簽約雙方暫免征收印花稅。3.企業出租房屋,簽訂的租賃合同明確記載租金金額和管理費,並註明由物業管理公司代為收取管理費。那麽,管理費是否應該並入租金壹起交印花稅呢?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七條規定,同壹憑證因包含兩個以上經濟項目,適用不同的稅目和稅率。如果分別記載金額的,應納稅額應當分別計算,並加總納稅額。未單獨記載金額的,高稅率印花稅票按照《印花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條執行。印花稅只對稅目稅率表所列憑證和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征稅。稅目稅率表中沒有列出與物業費相關的服務,因此物業費不在印花稅征稅範圍內。據此,上述企業簽訂的合同應在分別列明兩項經濟事項的基礎上分別計算,僅房屋出租部分按房產租賃合同記載的租金金額的千分之壹計征契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