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按照財權和事權相統壹的原則,我國在中央和地方之間實行分稅的財政管理體制,把所有稅種按其特點和屬性劃分為中央稅、地方稅和中央與地方***享稅三類。在省級及其以下建立了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兩套機構,為中央和地方的分級管理提供組織上的保證。
目前中國已初步確立了適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稅制框架,按其性質和作用大致可分為以下四個類別:
(1)商品勞務稅類。(2)所得稅類。(3)財產稅類。(4)其他稅收類。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 第四十七條 納稅人有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條或者第三十七條所列情形之壹的,稅務機關有權采用下列任何壹種方法核定其應納稅額:
(壹)參照當地同類行業或者類似行業中經營規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納稅人的稅負水平核定;
(二)按照營業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的方法核定;
(三)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動力等推算或者測算核定;
(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采用前款所列壹種方法不足以正確核定應納稅額時,可以同時采用兩種以上的方法核定。
納稅人對稅務機關采取本條規定的方法核定的應納稅額有異議的,應當提供相關證據,經稅務機關認定後,調整應納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