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發[2000]84號第六條規定,除《條例》第七條規定外,下列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
(壹)行賄和其他非法支出;
(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繳納的罰款、罰金和滯納金;
(3)存貨跌價準備、短期投資跌價準備、長期投資減值準備和風險準備基金(包括投資風險準備基金)
以及根據國家稅收規定可以提取的儲備以外的任何形式的儲備;
(四)稅收法律法規有具體扣除範圍和標準(比例或金額),實際支出超過或超過法定範圍和標準的。
第五十六條納稅人按照經濟合同的規定支付的違約金(包括銀行罰息)、罰款和訴訟費,可以扣除。
國稅發[1997]191第二條規定:關於逾期還款罰息問題。
納稅人逾期未償還銀行貸款的,銀行按規定收取的罰息不屬於行政處罰,允許在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