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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計算《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分配表》中的分配稅

1.總機構在分支機構統壹計算的企業當期實際應納所得稅額的50%由總機構分享。企業法人合並納稅的,應當統壹計算應納企業所得稅額。如果只有壹家分店,分店分攤50%。

2.如果只有壹個分支,這個分支的分配比例是50%。

3.分支機構分配稅額=總機構統壹核算應納企業所得稅*50%。

補充:根據國發[2008]747號文《二。關於實行跨地區匯總納稅的企業可以核定征收所得稅的問題。

跨地區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收入涉及跨地區利益。跨地區法人應完善財務會計制度,準確核算經營成果,不適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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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跨地區法人不能采用核定征收的方式征收稅款,總公司核定征收不合法,應予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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