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能從企業角度準確統計出租銷售和自營銷售,出租銷售不應該征收增值稅。但是,從國家稅收的角度來看,有兩個問題。第壹,妳說可以精確統計,這是單方面的,但是怎麽界定就不好說了;第二,如何保證承租方的銷售和納稅。如果允許租賃銷售免征增值稅,可能會損失大量稅收。從公平的角度來說,我們來討論壹下這個問題:“這是浙江省國稅局2005年下發的文件”,“這是我在網上看到的另壹個回答!!!"我想妳誤會了。這不是壹個問題的兩個不同答案,而是兩個不同問題的答案。前者說的是在統壹收取的情況下,統壹收取的銷售款要由商場統壹核算和納稅,當然包括應繳納的增值稅,文件也提到了成本的真實支出。後者是指對商業企業向貨物供應商收取的部分費用征收流轉稅的問題。如妳所說,對“占用費”征收增值稅還是營業稅,主要看是否與商品的銷售量、銷售額掛鉤。也就是說,前者是關於妳統壹收取的銷售款應繳納的增值稅,後者是關於“占用費”的納稅。也就是說,按照稅收規定,統壹收取的銷售款應繳納增值稅;出租和銷售商品的商場(超市)應統壹核算。作為商場(超市)采購,可以要求租賃經營者如實提供增值稅發票,商場(超市)可以抵扣進項。至於收取的占用費、租賃費或承包費,要看是否與商品的銷售量、銷售額掛鉤,以此來界定是抵扣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額,還是按照營業稅適用的稅目、稅率征收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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