妳發起提問談到對中獎繳納個人所得稅,我壹直沒有明白我國至少是上世紀九十年代國家稅務總局發文對發起中獎的行為要由發起中獎的單位根據參與中獎的物品的市值也就是公允價作為計算要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計稅依據,中獎的是實物是物品,不是人民幣金錢,發的也是實物物品,怎麽從實物物品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或者是要中獎者自己帶金錢存入發起中獎的單位的銀行賬戶裏存入金錢變成為代收代繳個人所得稅?這個怎麽操作?這個就是網上很多好多的騙子以人中獎為由通過手機電話信息說妳中獎了,要妳往對方的銀行、賬號或卡號上存入壹筆金錢後就可以來領取中獎物品,這個就是我國的網絡詐騙的源頭。對中獎活動怎麽都是個陷阱就是個坑。我國的法律法規文字也是個令國民頭疼的,怎麽顛過來倒過去都在玩文字遊戲,怎麽理解怎麽都說自己對,別人理解說的不對,到底哪個對?另外對中獎是先要代扣或代收個人所得稅,次月由單位在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申報期間內進行納稅申報,將從中獎者個人代扣或代收的個人所得稅金額通過納稅申報繳入當地的國庫,這個才是繳納後單位了卻義務,怎麽事後稅務部門還要來審核,它審核個啥?當初的中獎的課征個人所得稅的依據都有了,稅款都已經通過納稅申報進入國庫,怎麽事後還來查?笑話。
上一篇:之了課堂註會精講課程什麽時候更新下一篇:重慶稅務稽查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