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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免費班車租賃增值稅進項稅額是否可以抵扣?

問:我司是大型超市,為顧客購物提供免費班車,我公司與班車租賃公司簽訂的是汽車租賃及配司機的業務,並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請問我公司該項目的進項稅額是否可以抵扣?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規定:?第二十四條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壹)用於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應稅服務。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專利技術、非專利技術、商譽、商標、著作權、有形動產租賃,僅指專用於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專利技術、非專利技術、商譽、商標、著作權、有形動產租賃。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交通運輸業服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交通運輸業服務。

(四)接受的旅客運輸服務。

根據上述規定,貴公司為顧客購物提供免費班車,與班車租賃公司簽訂的是汽車租賃及配司機的業務屬於旅客運輸服務,所以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進項不能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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