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規模納稅人個體工商戶按3%的稅率開票,每季度收入30萬元以下免稅。
根據(財稅[2019]13號)規定,現就月銷售額65438+萬元(含)以下小規模納稅人征收管理的若幹問題公告如下:
小規模納稅人從事增值稅應稅銷售,且月銷售總額未超過654.38+萬元(若654.38+0個季度均為654.38+0個納稅期,則該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下同),免征增值稅;
小規模納稅人從事增值稅應稅銷售,月銷售總額超過65438+萬元,但扣除本期銷售不動產後未超過65438+萬元的,免征銷售貨物、勞務和無形資產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