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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開采天然氣繳納資源稅嗎

答:(壹)開采海洋或陸上油氣資源的中外合作油氣田,在2011年11月1日前已簽訂的合同繼續繳納礦區使用費,不繳納資源稅;自2011年11月1日起新簽訂的合同繳納資源稅,不再繳納礦區使用費。

開采海洋油氣資源的自營油氣田,自2011年11月1日起繳納資源稅,不再繳納礦區使用費。

(二)開采海洋或陸上油氣資源的中外合作油氣田,按實物量計算繳納資源稅,以該油氣田開采的原油、天然氣扣除作業用量和損耗量之後的原油、天然氣產量作為課稅數量。中外合作油氣田的資源稅由作業者負責代扣,申報繳納事宜由參與合作的中國**公司負責辦理。計征的原油、天然氣資源稅實物隨同中外合作油氣田的原油、天然氣壹並銷售,按實際銷售額(不含增值稅)扣除其本身所發生的實際銷售費用後入庫。

海上自營油氣田比照上述規定執行。

(三)海洋原油、天然氣資源稅由國家稅務總局海洋石油稅務管理機構負責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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