種植業和養殖業不需要繳納流轉稅(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等)。
《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十五條 下列項目免征增值稅:
(壹)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
第三十五條 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部分免稅項目的範圍,限定如下:
(壹)第壹款第(壹)項所稱農業,是指種植業、養殖業、林業、牧業、水產業。
二、企業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國有農口企事業單位征收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7]49號)規定,對重點龍頭企業從事種植業、養殖業和農林產品初加工業取得的所得,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
這裏的“重點龍頭企業”有壹定的限制,不是所有的都企業都能免稅,需要相關批文。
三、其他稅收
個人所得稅——鄉鎮企業的職工和農民取得的青苗補償費的收入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個體工商戶或個人專營種植業、養殖業並已征收了農業稅、牧業稅的,
不再征收個人所得稅
印花稅——全免
城鎮土地使用稅——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適當減免
房產稅和車船使用稅——同上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