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
第三條房產稅按照房產原值扣除10%至30%後的殘值計算繳納。具體減免幅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沒有不動產原值作為依據的,由不動產所在地稅務機關參照類似不動產核定。不動產出租的,以不動產的租金收入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第七條房產稅按年征收,分期繳納。納稅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九條房產稅由房地產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