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試點實施前,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的,如果符合相關要求,也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資格。
六、試點實施後,符合條件的試點納稅人應按照《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令第第二十二條)及有關規定,辦理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按照營改增有關規定,在確定銷售額時可以抵扣差額的試點納稅人的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按照抵扣前的銷售額計算。& amp#57348;
《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2號);
第四條年應稅銷售額不超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納稅人和新開業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壹般納稅人資格。
對同時申請並符合下列條件的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為其辦理壹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壹)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
(二)能夠按照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設置會計賬簿,依據合法有效的憑證進行會計核算,提供準確的稅務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