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第九條計稅價格中的車輛購置稅,根據下列情況確定: (壹)納稅人購買自用的應稅車輛,納稅人購買應稅車輛以計稅價格向銷售者支付的全部價外費用不含增值稅;(二)納稅人進口自用的應稅車輛:應稅價值=海關完稅價格;(三)納稅人購買或者進口自用應稅車輛,申報計稅價格低於同類型應稅車輛最低計稅價格,且無正當理由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核定的最低計稅價格為計稅價格的;(四)納稅人生產、捐贈、贈與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的自用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由主管稅務機關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最低計稅價格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