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名稱的行政區劃可以是企業所在地的省級(含省、自治區、直轄市,下同)或地市級(含設區的市、自治州、地區、盟,下同)或縣級(含縣級市、縣、自治縣、旗、自治旗,下同)行政區劃。
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批準的市轄區、開發區、墾區的名稱可以與企業名稱的行政區劃壹起使用,但不得單獨使用。
擴展數據:
我國《企業名稱登記管理條例》第3條和第29條對此作出了相應的規定。
從國際立法現狀來看,名稱專用權的保護範圍較為寬松,即立法不僅確認和保護已註冊的企業名稱,也保護未註冊的企業名稱。
《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第八條規定:“制造商的名稱在本聯盟所有國家均應受到保護,不論它是否屬於商標的壹部分,都沒有申請或註冊的義務。”
《班吉協定》附件5規定,商號權可以通過兩種方式取得:壹種是先使用某個商號,另壹種是先取得某個商號的註冊。
《發展中國家商標、商號和不正當競爭示範法》第48條規定:“盡管任何法律或法規規定了任何註冊的商號的義務,但這種商號即使在註冊前或註冊前仍受保護,並能抵制第三方的非法行為。”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企業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