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個納稅年度內,納稅人發生的與基本醫療保險相關的醫療費用,扣除醫保報銷後個人負擔部分(指醫保目錄範圍內的自付部分)後超過15000元的部分,在納稅人1年3月至次年6月30日辦理匯算清繳時,在80000元限額內扣除。
法律客觀性:
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操作辦法(試行)第四條享受子女教育、繼續教育、住房貸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贍養老人專項附加扣除的納稅人,自符合規定之日起,可以向支付工資薪金的扣繳義務人提供上述專項附加扣除的相關資料,由扣繳義務人按照其本年度可以享受的累計扣除額提前抵扣稅款;也可以在3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向匯款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匯算清繳時扣除。納稅人同時從兩個以上地方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扣繳義務人辦理上述專項附加扣除的,納稅人在壹個納稅年度內只能選擇從其中壹個地方扣除相同的專項附加扣除。享受大病醫療專項附加扣除的納稅人,在1至次年6月30日內到匯繳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匯算清繳申報時予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