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商業企業(包括外貿企業)的購銷合同印花稅,按照銷售(營業)收入的40%比例核定征收。
三、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寧波市地方稅務局轉發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花稅若幹政策的通知》(甬地稅二〔2006〕268號)第壹條購銷合同核定征收印花稅的行業合同簽訂比例中“工業企業(包括加工業)按照銷售(營業)收入的80%比例核定;商業企業按銷售(營業)收入的50%比例核定;外貿企業按銷售(營業)收入的100%比例核定”的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