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第十壹條規定,車輛購置稅由國家稅務局征收。
國家稅務總局每周法定工作日為:5天。
工作日是周壹到周五,周六周日是休息日——完全適用於國有機關事業單位。
企業除外:企業可根據實際情況靈活安排每周休息日。
擴展數據
根據《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納稅人購買應稅車輛自用的,應當自購買之日起60日內申報納稅;進口應稅車輛自用的,應當自進口之日起60日內申報納稅;自產、贈與、獎勵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的應稅車輛自用的,應當自取得之日起60日內申報納稅。
根據《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因轉讓或者改變用途等原因導致免稅車輛免稅條件消失的,納稅人應當自免稅條件消失之日起6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重新申報納稅。
免稅車輛轉讓,但仍屬於免稅範圍的,受讓方應當自購買或者取得車輛之日起6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重新申報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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