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汽車購置稅發票地址與身份證不符,可以到開具稅務機關更正完稅證明。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3號《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納稅人應到以下場所辦理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
(1)需要辦理車輛登記手續的納稅人,應向車輛登記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二)不需要辦理車輛登記手續的納稅人,應當向納稅人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3.第七條納稅人進行納稅申報時,應當如實填寫《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表》(以下簡稱《納稅申報表》),並提供以下資料:
(1)納稅人身份證明;
(2)車輛價格證明;
(3)車輛合格證;
(四)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資料。
4.第二十六條。納稅憑證內容與原申報資料不壹致的,納稅人可以到發證稅務機關更正納稅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