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法》的有關規定如下:
1,第十條:車輛購置稅由稅務機關征收。
2.第十壹條納稅人購買應稅車輛,應當向車輛註冊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車輛購置稅;應稅車輛不需要登記的,應當向納稅人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車輛購置稅。
第十三條納稅人應當在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車輛登記前繳納車輛購置稅。
擴展數據:
下列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
1.依法應當免稅的外國駐華使館、領館、國際組織及其有關人員自用的車輛;
2、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列入裝備訂貨計劃的車輛;
3.具有特殊應急救援號牌的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車輛;
4.帶固定裝置的非運輸專用作業車;
5.城市公共交通企業購買的公共汽車和電車。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法
參考資料:
國家稅務總局-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