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根據省級地方稅務局的工作要點,研究制定地方稅務系統稅收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
3、負責地方稅收征管和稽查工作,指導地方稅收業務。
4、根據省地方稅務局下達的稅收計劃,編制、分配和分配地方稅收收入計劃,組織稅收收入,完成稅收任務。
5、負責監督檢查本地區各部門、各單位貫徹執行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負責監督地方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稅收執法。
6、負責本地地稅系統的機構設置、人員編制和調配、幹部任免,以及實行垂直管理的支出。
7、負責地方稅務系統的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設和幹部職工的教育培訓。
8、負責地稅系統的紀檢、監察和內部審計工作。
9、負責組織地方稅收理論和政策的調查研究工作,開展稅法宣傳。
10,承辦省地稅局和地方黨委、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