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法》第十壹條規定,納稅人購買應稅車輛,應當向車輛註冊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車輛購置稅;應稅車輛不需要登記的,應當向納稅人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車輛購置稅。
第十二條車輛購置稅的納稅義務發生在納稅人購買應稅車輛的當天。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60日內申報繳納車輛購置稅。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法》第九條下列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
(壹)依法應當免稅的外國駐華使館、領館、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有關人員自用的車輛;
(二)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列入裝備訂購計劃的車輛;
(三)具有應急救援專用號牌的國家綜合消防救援車;
(4)帶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專用作業車;
(五)城市公共交通企業購置的公共汽車和電車。
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國務院可以規定減征或者免征車輛購置稅,並報NPC常務委員會備案。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