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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稅務機關用什麽方法來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問:需核定股權轉讓收入時,主管稅務機關可用什麽方法來核定?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的公告》第十四條規定:“主管稅務機關應依次按照下列方法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壹)凈資產核定法

股權轉讓收入按照每股凈資產或股權對應的凈資產份額核定。

被投資企業的土地使用權、房屋、房地產企業未銷售房產、知識產權、探礦權、采礦權、股權等資產占企業總資產比例超過20%的,主管稅務機關可參照納稅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6個月內再次發生股權轉讓且被投資企業凈資產未發生重大變化的,主管稅務機關可參照上壹次股權轉讓時被投資企業的資產評估報告核定此次股權轉讓收入。

(二)類比法

1.參照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壹企業同壹股東或其他股東股權轉讓收入核定;

2.參照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類行業企業股權轉讓收入核定。

(三)其他合理方法

主管稅務機關采用以上方法核定股權轉讓收入存在困難的,可以采取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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