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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稅務機關在後續管理過程中發現非居民不符合享受約定待遇的條件怎麽辦?

1.根據《非居民承包工程經營和提供勞務稅收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9號)第二十四條規定,“主管稅務機關對非居民享受約定待遇進行事中事後管理,對其提交的報表和證明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進行核查,確定其不構成常設機構。對不符合享受約定待遇條件、不履行納稅義務的,稅務機關應依法追繳其應納稅款、滯納金和罰款。”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業和提供勞務稅收管理暫行辦法》於2009年3月6日起施行。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非居民納稅人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管理辦法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第60號):“第二十壹條主管稅務機關發現非居民納稅人不符合享受協定待遇條件且少繳稅款或者未繳稅款的,應當通知非居民納稅人限期繳納稅款。

非居民納稅人逾期未繳納稅款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依據企業所得稅法從非居民納稅人在中國境內的其他所得中追繳非居民納稅人應繳納的稅款,或者依據稅收征管法的有關規定采取強制措施。

......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2015 11 10月65438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9〕12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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