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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積金個人承擔部分如何納稅

公積金中的個人承擔部分的納稅辦法:個人繳存的公積金不超過職工本人上壹年度月平均工資的12%的,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而超過部分應並入個人的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按規定的稅率來計征個人所得稅。

法律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第二條

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幹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建金管〔2005〕5號)等規定精神,單位和個人分別在不超過職工本人上壹年度月平均工資12%的幅度內,其實際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單位和職工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平均工資不得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上壹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具體標準按照各地有關規定執行。

單位和個人超過上述規定比例和標準繳付的住房公積金,應將超過部分並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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