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按照職工本人上壹年度年底應發工資全額進行核定,每年調整壹次,繳存基數原則上不應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壹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每年調整時間由中心提前行文通知。
計繳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月工資基數為職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總額。根據國家統計局現行勞動工資統計制度規定:工資總額是指直接支付給職工的全部勞動報酬。不論成本中列支的還是其他項目中列支的,均應計入工資總額。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