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於重新調整建設工程計價增值稅稅率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直轄市住房城鄉建設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住房城鄉建設局,國務院有關部門:
按照《財政部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的公告》(財政部海關總署公告第39號+09),現將《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於調整建設工程增值稅稅率的通知》(建b . b[2018]20號)中規定的工程造價計價依據增值稅稅率由10%調整為,
請各地區、各部門按照本通知要求,組織相關單位於2009年3月底前完成建設工程造價計價依據及相關計價軟件的調整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
2065438+2009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