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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停放服務、道路交通服務、水路運輸輕出租服務、航空運輸幹出租服務分別對哪些服務征稅?

根據《關於銷售服務、無形資產和非2113動產的說明》文件所附《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攻堅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車輛停放服務和道路交通服務(包括過路費、過橋費、過閘費等。).

不動產所在地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壹縣(市、區)的,納稅人應當按照上述征稅辦法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並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不動產與機構位於同壹縣(市、區)的,納稅人應當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產(不含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並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其他個人出租房屋,按照5%減1.5%的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並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擴展數據

增值稅率:

(壹)納稅人從事應稅活動,稅率為6%,但本條第(二)、(三)、(四)項規定的除外。

(二)提供交通運輸、郵政、基礎電信、建築和不動產租賃服務,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稅率為11%。

(3)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稅率17%。

(四)境內單位和個人的跨境應稅行為,稅率為零。具體規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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