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09]9號
1.下列貨物繼續適用13%的增值稅稅率:
(1)農產品。
農產品是指種植業、養殖業、林業、畜牧業和水產業生產的各種動植物的初級產品。具體征稅範圍暫繼續按照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農產品征稅範圍註釋〉的通知》(財稅字[1995]52號)和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而關於農產品中的藥用植物是指:
可作為中藥原料的各種植物的根、莖、皮、葉、花和果實。
上述藥用植物加工而成的飲片、碎條、塊、段等中藥飲片也屬於該貨物的征稅範圍。
中成藥不屬於該商品的征稅範圍。
因此,壹般納稅人銷售初級農產品,按照13%的稅率征收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