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則》第四十九條規定:“企業法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追究法人責任外,可以對法定代表人給予行政處分和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超出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經營範圍從事非法經營;
2.向登記機關、稅務機關隱瞞真實情況或者弄虛作假的;
3.抽逃資金或者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
4.解散、撤銷或者破產後,擅自處理財產的;
5.變更或者終止時未及時申請登記和公告,給利害關系人造成重大損失的;
6、從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動,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根據上述規定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在某些情況下,法定代表人可能要為公司的違法違規行為承擔相關法律責任。除非,法定代表人能證明自己對公司的行為不知情,不存在主觀過錯或失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