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局關於印發〈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991)規定:
納稅人委托稅務中介機構對清算事項進行審計驗證的,還應提交中介機構出具的土地增值稅清算稅務驗證報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稅務代理人公告欄有關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第67號)規定:
1.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業務文件中,將“合格中介機構”統壹解釋為“稅務代理等涉稅專業服務機構”。
二、凡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網站公布的稅務代理機構,跨省的稅務鑒證業務不受地域限制;其出具的涉稅鑒證業務報告應被當地稅務機關接受。
三、未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網站公告的其他中介機構,不得承辦涉稅鑒證業務;當地稅務機關不接受其出具的涉稅鑒證業務報告。
四、其他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從事涉稅鑒證業務的,必須具備註冊稅務師資格,設立稅務師事務所,加入註冊稅務師協會,並納入稅務機關和註冊稅務師的監督管理。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註冊稅務師基本標準的通知》(國稅發[2009]149號)規定了註冊稅務師的基本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