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紀守法,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可以申請參加註冊稅務師資格考試:
(壹)經濟類、法律類院校或者非經濟類、法律類院校畢業後,從事經濟、法律工作滿六年的。
(二)經濟類、法律類大學畢業或者非經濟類、法律類第二學士學位、研究生畢業後,從事經濟、法律工作滿四年的。
(三)經濟類、法律類第二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後,或者取得非經濟類、法律類碩士學位後,從事經濟類、法律類工作滿兩年。
(四)取得經濟、法律專業碩士學位後,從事經濟、法律工作滿壹年。
(五)獲得經濟學、法學博士學位。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人事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國家稅務總局負責組織有關專家擬定考試大綱、編寫培訓教材和命題工作,統壹規劃和組織或授權考前培訓等相關工作。
考前培訓必須按照與考試分離、自願參加的原則進行。
第九條人事部負責組織有關專家審定考試科目、考試大綱和試題,組織或授權組織實施各項考試工作。會同國家稅務總局對檢查工作進行檢查、監督和指導。
第十條對通過註冊稅務師資格考試的人員,頒發由人事部統壹印制、人事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蓋章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稅務師資格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