識別:
(1)從事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主要從事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稅勞務,兼營貨物批發或零售,年應納稅銷售額在654.38+0萬元以下的納稅人;
(二)從事貨物批發或者零售的納稅人,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654.38+0.8萬元;
(3)視同小規模納稅人,即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個人、非企業單位、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
識別標準:
(1)從事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主要從事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稅勞務,兼營貨物批發或零售,年應納稅銷售額在654.38+0萬元以下的納稅人;從事貨物批發或者零售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不足654.38+0.8萬元;
(2)會計核算不完善;
(3)增值稅應稅行為不經常發生;
(4)從事貨物零售業務的小規模企業,無論財務核算是否健全,均不得認定為增值稅壹般納稅人;
(5)個人;
(6)非企業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