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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意稅法對印花稅的非法處理。

(壹)應稅憑證未加蓋或者少加蓋印花,或者應稅憑證加蓋的印花未註銷或者註銷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和滯納金,並處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二)因重復使用已加蓋的印花稅票未繳或者少繳印花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和滯納金,並處未繳或者少繳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偽造印花稅票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並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654.38+0萬元5萬元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按期壹次性繳納印花稅的納稅人,在稅務機關批準的納稅期限內未繳納或者少繳印花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未繳納或者少繳的稅款或者滯納金,並處其未繳納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同時吊銷匯款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納稅人違反下列規定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2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20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65438+

2.納稅人應妥善保管完稅憑證。憑證的保管期限,國家有明確規定的,按規定辦理;未明確規定的剩余憑證,在履行完畢後保存1年。值得註意的是,教材中使用的是印花稅暫行條例公布後的新規定,與條例中的規定有所不同。考試和實際處理以教材中的新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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