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基本規定:對於以房地產進行投資、聯營的,如果投資、聯營的壹方以土地(房地產)作價入股進行投資或作為聯營條件,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
二、特殊規定:
1、對以房地產作價入股,凡所投資、聯營的企業從事房地產開發的,征收土地增值稅;
提示:即被投資方從事房地產開發的,則打破基本規定,按照特殊規定掌握,征收土地增值稅;
2、房地產開發企業以其建造的商品房進行投資和聯營的,征收土地增值稅;
提示:投資方是房地產開發企業,而且以其建造的商品房投資和聯營的,則也是打破基本規定,征收土地增值稅;
3、投資、聯營企業若將上述房地產再轉讓,則屬於征收土地增值稅的範圍。
其實總結起來就壹句話:
只要涉及房地產企業的,不論是作為投資方還是被投資方,只要涉及房地產投資,***擔風險,***享收益的情形,就需要征收土地增值稅,其他企業暫不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