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個體工商戶條例》第二十四條有關行政機關在營業執照有效期內依法撤銷、註銷個體工商戶行政許可的,或者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的,應當自撤銷、註銷行政許可或者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通知登記機關, 並由登記機關註銷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責令當事人依法辦理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