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山東省國家稅務局關於發布〈山東省國家稅務局稅務登記管理實施辦法〉的公告》(山東省國家稅務局公告第2號2014)第五十壹條納稅人註銷稅務登記後,主管稅務機關發現其繼續經營的,責令其重新辦理稅務登記,同時追繳未繳納的稅款和滯納金,並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