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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土地及附著物轉讓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稅?

根據《土地增值稅條例》規定,壹切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築物及其附著物並取得收入的行為,都應繳納土地增值稅。《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土地增值稅宣傳提綱的通知》(國發[1995]第110號)明確規定,土地增值稅只對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征收,不對集體土地使用權轉讓征收。這是因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為了公共利益,國家可以依法對集體土地進行征收,依法征收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未經國家征用的集體土地不得流轉。自己轉讓是違法的。這種違法行為應由有關部門依據相關法律進行處理,不應納入土地增值稅的範圍。

法律法規並未限制集體土地上的建築物及其附著物轉讓並取得收入而不繳納土地增值稅因此,我們理解,集體土地上的房地產轉讓也應當以轉讓房地產取得的增值額和《條例》第七條規定的稅率為計稅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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