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被投資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撤銷,或者被依法註銷、吊銷營業執照;
(二)被投資單位財務狀況嚴重惡化,累計虧損巨大,且連續停止經營3年以上,且無恢復經營重組的計劃;
(3)對被投資單位無控制權,投資期限屆滿或投資期限已超過65,438+00年,被投資單位連續三年經營虧損資不抵債;
(4)被投資單位財務狀況嚴重惡化,累計虧損巨大,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過3年;
(五)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