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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讓虧損子公司的稅務如何處理?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57號)第六條規定,企業股權投資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扣除可收回金額後確認的不可收回的股權投資,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作為股權投資損失扣除:

(壹)被投資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撤銷,或者被依法註銷、吊銷營業執照;

(二)被投資單位財務狀況嚴重惡化,累計虧損巨大,且連續停止經營3年以上,且無恢復經營重組的計劃;

(3)對被投資單位無控制權,投資期限屆滿或投資期限已超過65,438+00年,被投資單位連續三年經營虧損資不抵債;

(4)被投資單位財務狀況嚴重惡化,累計虧損巨大,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過3年;

(五)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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