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公用事業轉售是壹個非常普遍的現象。通常都是物業公司參與其中,稅務處理比較復雜,比如發票怎麽開,怎麽分攤,稅率怎麽適用。納稅人在代水電銷售單位收取水電費過程中,符合下列條件的,納稅人收取的費用屬於代收代繳行為,代納稅人收取的費用不屬於其應納稅所得額。受委托的收費單位不墊付資金;水電銷售單位直接向最終客戶開具增值稅發票,或者委托納稅人使用銷售單位的發票向最終客戶開具。以上代收代繳條件不能同時滿足的,代收水電費按貨物轉售處理。實際操作中,物業公司基本不可能代收過戶,不可行,基本按轉賣處理。首先明確壹下,水的增值稅率是9%,電的增值稅率是13%。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條壹切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和支付其他經營活動費用時,應當向收款人索取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允許更改名稱和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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