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非正常損失的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外購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用於非增值應稅項目的外購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免征增值稅的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非正常損失的外購貨物及有關應稅勞務, 國務院財政稅務部門規定的納稅人自用的消費品和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第壹項至第壹項。 展廳裝修使用的材料不屬於上述內容,可以抵扣進項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