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定的兩年追訴時效內,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為勞動者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向市社保經辦機構投訴舉報。經核實,職工在法定兩年追訴時效內未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可以補繳。
對於追繳時限超過兩年的養老保險費逾期繳納問題,深圳的養老條例已經明確:“本條例實施前,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未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超過法定強制追繳時限的,可以申請補繳養老保險費,從補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