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壹步加強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實施工作的公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4號) 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壹步加強增值稅期末退稅政策實施工作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4號),納稅人申請增值稅期末退稅,在納稅申報期內,完成當期增值稅納稅申報後,應在規定的退稅申請期限內,通過電子稅務局或辦稅服務廳提交退稅(退款)申請表。 納稅人在收到稅務機關準予的《稅務事項通知書》後,應將當期最終免稅額與稅務機關核定的增量免稅額相互抵減。對應形式的示例如下↓↓
填寫退(抵)稅申請表示例
退稅(退款)申請表中的主要欄目示例如下:
申報單填寫示例
納稅人取得已退還的免稅額後,應相應減少當期免稅額,具體通過填寫《增值稅及附加稅申報表》(適用於壹般納稅人)附件二第22行“上期免稅額退稅”欄。
例如,2022年4月15日,某微型企業收到稅務機關準予辦理稅務事項通知書,收到退稅款654.38+0萬元。當納稅人在4月進行納稅申報時,所附信息二報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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