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丟失、損毀發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並處1000元的罰款;非法所得予以沒收。
發票遺失證明:
1.遺失發票的處理:以專用發票抵扣聯作為記賬憑證,並使用專用發票抵扣聯復印件備查。其他不需要單獨處理。
2.遺失抵扣的處理:使用專用發票和發票復印件留存備查,其他無需另行處理。
3.發票遺失及抵扣處理:開票人需復印發票,開票人稅務局開具遺失增值稅專用發票納稅申報證明;經收票人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後,方可作為增值稅進項稅的抵扣憑證。
4.丟失記賬的處理:壹般來說,如果發票開出後還沒有寄出,可以由開票公司復印發票的發票作為記賬憑證;如果已經寄出,會從金稅卡上重新打印,作為記賬憑證。不需要稅務局和收票單位做什麽。
5.丟失所有鏈接的處理:壹般結合3、4的處理方式。
辦理帶擴展信息發票的掛失和損壞報告需要提供的資料:
(1)缺少發票詳細信息(由申請人在在線發票系統中打印)。
(2)發票遺失作廢聲明。
(3)遺失發票存根聯或記賬聯復印件。
(四)代理人的身份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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