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詢內容:我單位是建築裝飾企業,2004年承攬某房產公司的鋁合金門窗工程,我公司施工所用鋁合金皆從市場購買而非生產,稅務局要求我們開具增值稅發票,現由如下: 按規定:納稅人以簽訂建設工程總包或分包工程方式開展經營活動時,銷售自產貨物和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稅,提供建築業勞務收入征收營業稅:(1)具備建設行政部門批準的建築業施工(安裝)資質;(2)簽訂建設工程施工總包或分包合同中單獨註明建築業勞價款.凡不同時符合以上條件的,對納稅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稅,不征收營業稅. 但本條所指是銷售自產貨物,且對納稅人的認定為從事貨物生產的單位和個人,而我單位施工所用的鋁合金皆從廠家購買而非自身生產,不符合條例中自產貨物範疇及納稅人認定的問題,應該不屬於增值稅的應稅行為. 特請示妳們,望能速回?回復內容:
從妳反映的情況看,妳單位為營業稅納稅人。從事建築裝飾工程作業,計稅營業額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含購買的鋁合金門窗)及其他物資和動力的價款在內。稅率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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