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對技術合同征收印花稅問題的通知_》(國稅地字〔1989〕34號) 第二條規定,技術咨詢合同是當事人就有關項目的分析、論證、評價、預測和調査訂立的 技術合同。有關項目包括:(壹) 有關科學技術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的軟科學研究項目;(二) 促進科技進步和管理現代化,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技術項目;(三) 其他專業項目。
對屬於這些內容的合同,均應按照“技術合同”稅目的規定計稅貼花。至於壹般的法 律、法規、會計、審計等方面的咨詢不屬於技術咨詢,其所立合同不貼印花。第三條規定,關於技術服務合同的征稅範圍問題。技術服務合同的征稅範圍包括:技術服務合同、技術培訓合同和技術中介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