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主體
自主就業退役士兵
優惠內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的,自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當月起,在3年(36個月)內按每戶每年12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限額標準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限額標準。
享受條件
1.自主就業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608號)的規定退出現役並按自主就業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2.納稅人年度應繳納稅款小於上述扣減限額的,減免稅額以其實際繳納的稅款為限;大於上述扣減限額的,以上述扣減限額為限。
3.納稅人的實際經營期不足1年的,應當按月換算其減免稅限額。換算公式為:減免稅限額=年度減免稅限額÷12×實際經營月數。
4.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計稅依據是享受本項稅收優惠政策前的增值稅應納稅額。
政策依據
1.《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號)
2.《財政部稅務總局退役軍人部關於進壹步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