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妳咨詢的香港稅務問題,我初步向妳講解壹下。
問題壹:未在香港運營的企業,且經營獲得的利潤與香港無關系,則可以作為海外利得申報稅務,無論利潤金額的多少,均無需繳稅。
問題二:由於問題壹情況,因此忽略本問。
問題三:香港稅局初步認可所有申報者提供的發票,但是保留盤查復核的權力,七年內均有可能再次審核相關單據。
問題四:無需壹壹對應,也就是說哪怕妳去見客戶消費的機票和請客戶的餐飲食肆費,都算作因獲得此筆利潤而產生的支出。
問題五:找代理的費用個不壹樣,有的代理是掛靠的,會比較便宜但是不保險,而專業的稅務處理機構會有專業的持牌會計師與核數師,費用根據所需報稅的年度和核數的金額區分收費;
問題六:香港政府歡迎對香港有貢獻的人士往來香港經商。
如上解答希望能幫到妳,祝生意興隆。